宁波前湾新区工程检测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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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前湾新区工程检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Qianwan New Area Engineering Tes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NWNE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前湾新区内从事工程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推动工程检测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前湾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他相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前湾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检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组织开展工程检测技术的研究、交流和推广,提升会员单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3.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统计、调查研究,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4. 组织举办专业培训、技术讲座、学术会议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5. 提供工程检测领域的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6. 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期刊、资料;

7. 受政府委托,承担其他有助于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在宁波前湾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检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在工程检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